兩高司法解釋亮劍:懲治環境污染犯罪

2013-06-19 gdlusen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继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向环境污染犯罪伸出的又一把利剑,必将对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发挥重要作用。

  《解释》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环境污染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坚决贯彻落实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精神,明确列出了十四种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特别是其中新增的几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标准。例如,只要查明行为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不论是否造成实害后果,依据《解释》的规定,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将刑法的威慑和惩治落到了实处。

  环境污染犯罪祸国殃民,而且危害我们的子孙后代。严惩此类犯罪刻不容缓。《解释》的发布,可谓正当其时。让我们共同期待,各级司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有效查处、严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有力保障和促进美丽中国建设。

 

(www.gdalcaon.com  油烟净化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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