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为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的环境监测服务,我厅本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开展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申报评选工作。经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目前已在广东环保公众网完成对拟入围的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公示。近期,有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针对评选工作存在疑虑,现统一答复:
一、关于入围标准
答复:为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我厅于2015年12月在广东环保公众网发布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入围标准广泛征求了各地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省环境监测协会和社会检测机构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和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入围标准分为基本标准、能力标准和服务标准三部分。基本标准强调了机构要遵纪守法,对近两年(机构成立少于两年的,自成立起计)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认证认可机构等的处罚、通报批评或约谈查实责任的机构一票否决;考虑到环境监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能力标准对人员、检测项目、仪器设备、仪器资产、业绩等反映机构实力的一些指标实行评分优选;服务标准规定了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评选程序
答复:2016年1月我厅在广东环保公众网发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评选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并于2016年3月初组织专家封闭评审。公告对申报方式、评选程序等进行了说明。本次评审专家组由环境监测管理、监测技术和财务审计等三个类别的专家组成。其中,环境监测管理专家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兼任评审组长),监测技术专家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和部分地市环境监测站技术骨干担任,财务审计专家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专业人员担任。专家集中封闭评审,我厅及省环境监测协会工作人员均未参与或干预专家评分。对进入公示的入围机构,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若现场检查中发现造假现象,将取消该机构入围资格并全省通报。
三、这次没有入围的机构是否以后都没有机会在广东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答复:仍有机会。随着改革试点地区的扩大和监测市场的发展,我厅将根据需要分批评选增加入围机构的数量,本次未入围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申报参加下次评选。
四、此次未入围的机构在广东还有哪些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机会?
答复:此次未入围的机构一方面可以在省内非试点地区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承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企业或个人委托的项目不受此入围名单限制,例如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当地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入围机构可以承接哪些业务?
答复:入围机构可以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地区承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项目,如环境质量监测、省控以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目前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地区包括深圳、佛山、东莞、惠州和肇庆五市,我厅对试点地区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省内非试点地区可根据需要参照使用该名单。
六、此次入围名单是否终身有效?
答复:在公告中已明确本次入围名单有效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对入围机构,我厅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退出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将共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予以查处或取消其入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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