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公益诉讼何时才能全国铺开

2016-08-22 gdlusen

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施元年,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被正式确认元年。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出现“井喷”。2015年,由社会组织所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有37起。


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之前大幅上升,但是相较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这个数量还太少。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新老法律不衔接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如何使用管理及监督等都亟待解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公益活动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约有30余家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并不多。

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普遍认为,相比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仍太少。


“除了个别环保组织外,绝大部分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都较低。”环保社会组织中的法律专业成员较少;部分还都是志愿者;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专职成员,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

法律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尽管新环保法已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实际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门槛”问题。“2015年12月,针对云南昆明大型炼油项目,提起的重大风险预防性诉讼,已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



究其原因,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宜做过多的限制性解释。


同时,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比较明显时,环境司法如何能够保持独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响是关键。此外,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还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有限,因此会十分谨慎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这也影响了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从统计情况来看,江苏、贵州、山东和福建在立案数量上分别是11起、8起、4起、4起;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也实现零的突破,分别有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立案受理。”,综合分析来看,一个区域是否有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设置、当地政府及司法系统是否对环境司法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持积极开放的态度,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地能否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同时,社会组织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是一个缺憾。“由于行政诉讼法缺乏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2015年没有社会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葛枫说,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在此基础上,也应该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来进行探索。


经费不足是影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因之一。

据介绍,环保组织从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资金支持。环保组织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除了要承担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外,还要承担调查人员的调查费用等等。


除了环保组织从事公益诉讼“钱从哪来”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尚需建立。也就是说,“钱到哪去”的问题也未解决。


从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公益诉讼到近期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山东胜诉的大气污染案,葛枫表示,2015年结案的个案大都涉及修复及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应该鼓励在个案实践


中探索适合我国和各地方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但无论是何种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这类资金要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透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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